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消毒消杀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奥密克戎病毒感染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奥密克戎病毒通过公共区域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消毒工作方案》等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公共场所消毒消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公共场所应加强室内通风,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辅以机械通风。
2.公共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并做好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门把手,电梯间按钮、扶手,收银台,游戏机,公共桌椅,购物车、篮,临时物品存储柜等),每天至少在早、中、晚各消毒一次,可根据客流量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3.公共场所使用的餐饮(具),应做到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
4.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运营设施载客后,要及时通风,并对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进行消毒。
5.各类公园、开放式绿地及公共空间的栏杆,座椅,游玩、健身设施,及时清洁,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消毒。
6.公共场所垃圾存放点垃圾一日一清,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垃圾转运车应保持清洁,转运垃圾后及时消毒。
二、工作责任
1.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教育群众做好出行、居家消毒工作。
2.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本辖区公共场所科学开展消毒消杀工作。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消毒消杀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3.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消毒消杀工作负有督查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消毒消杀的公共场所要限期整改;对公共场所因未落实消毒消杀工作而导致疫情传播,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3日